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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配套法规应尽快修订

3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实施。新《公司法》实施半月以来,各地新公司注册出现“井喷”现象,投资者热情空前高涨。据烟台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鲍伟民科长介绍,截止到3月10日,短短10天时间就办理名称登记641户,同比增长22%;新登记注册公司315户,同比增长27%。市场主体数量是标志性指标,以往******增幅也只有大概8%,像这样大的增幅从没有过。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到,2013年国务院推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全国新注册企业增长了27.6%。

  新《公司法》的实施,对于创业者也说是巨大利好。但随着《公司法》的修订,势必会带来一系列的修法联动效应。新《公司法》实施后,哪些配套法律、法规需要修订?对此,笔者采访了业界人士。

  《审计准则》应修订或积极跟进

  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年检制度与验资规定的取消,一方面给企业减负带来利好,一方面也给监管带来了挑战,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相关业务时陷入对政策“拿不准”的尴尬境地。例如,《公司法》取消实收资本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第四款、第五款是否继续有效?《审计准则——验资》是否继续有效?相关部门应给出明确规定。

  《规定》第七条第四款、第五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被验资单位在注册登记后抽逃资金;或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出资的,可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取消验资业务后,以上规定是否继续执行应给与明确。

  宁波某事务所合伙人最近就碰到这样一件事情:在工商登记改革后,按照规范,劳务派遣公司仍需验资。于是,某劳务派遣公司让他验资,可在他给劳务公司验资以后,验资报告却供该公司行业招投标用。

  根据《审计准则——验资》规定,“本验资报告供贵公司(筹)申请设立登记及据以向全体股东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将其视为是对贵公司(筹)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关。”由此可见,劳务派遣公司对验资报告的使用,的确有违《审计准则——验资》里的规定。

  资深注册会计师、南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刘志耕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审计准则——验资》的规定应是继续有效的。因为,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明确了27类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这27类行业在成立公司时,仍需要验资。

  宁波明州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克文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针对目前业务现状,《审计准则》应该进行相应修改。像以后这类验资,中注协应给出指导意见或模板。

  《刑法》“两虚一逃”罪是否修订有争议

  为了规范市场经济发展,针对原《公司法》的内容,《刑法》在第一百五十八条和一百五十九条分别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等罪名,而新《公司法》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实施认缴制,这对《刑法》的相关规定产生了直接影响。对于《刑法》中关于“两虚一逃”的罪名究竟是否修订,业内有不同的看法。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不应取消“两虚一逃”罪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也认同刘俊海的观点。

  周光权表示,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实行认缴制度后,实践中“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会相应减少。但难免有打肿脸充胖子的人,故意认缴超过其负担能力的注册资本,以显示其公司实力。所以,“两虚一逃”罪名仍有存在空间。

  周光权认为,这三个罪名有必要保留,但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明确了27类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仍需适用“两虚一逃”罪名。